|
6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内的七项法律草案,其中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一审征求到19万件意见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罕见的现象,到历经两年零四个月辗转四次审议,充分表明劳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国内著名的劳动经济学家常凯说,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了一个雇主阶层,速度之快世界罕见,但它没有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当裁判员,还要介入。于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一审再审,从2005年12月24日草案拟定并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到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各种受关注度比较高且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已几经修改。
四审:焦点透视
1、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每一次审议往往都从立法宗旨说起,这决定了草案本身将保护谁的利益。四次审议对这部分的规定却几经变更。草案公布时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二审稿将其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审稿又将其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仅是前后语言次序的改变,就充分表明了立法思路的调整。二审稿顾及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而四审稿又将劳动者的权益放到了首要的位置,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草案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一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为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人认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将这类劳动合同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于是作了如下修改:“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四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 3、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草案四审稿首次对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用工一年不订书面合同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原草案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有些常委委员认为,本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声音
山东人才网针对四审出现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员工以及求职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用人单位:在不订立书面合同就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这一问题上,现在很多员工自己提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认为这样待遇方面容易谈,而且自己想什么时候离职也说不定,不想赔钱。这样一规定反而让他们得到了双倍的利益,会使有些人恶意的来搞双倍的工资。 员工:一直以来我们都处在一个弱势,这些法律规定可以让用人单位尽他们应尽的义务,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法律不能很好的去执行,当你提什么法的时候,也是你失业的时候。 求职者:片面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准,只会让我们无法找到工作,更不用说获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从不同的利益群体所持的各自的观点来看,劳方与资方的矛盾冲突显然已变得非常尖锐。
中国进入劳资矛盾时代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一审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多达19万余件,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这远远超过了《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这就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与广大民众的密切联系程度,同时也凸显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冲突的严重,中国劳资矛盾的时代真正来临了。 劳资,这是一对我们曾经觉得十分遥远的角色,一直以来大家都讳莫如深。而现在,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几经审议,它也慢慢浮出水面,劳资之间的矛盾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宗旨来说,它首先面临的就是该保护谁的利益的问题。就近几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退休职工得不到生活保障,以及刚刚发生的山西“黑砖窑”等事件来看,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任何一方都无异议,但是在选择如何实现这一宗旨的路径上却显示出分歧。以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为代表的“资方”群体认为,“保护弱者并不代表将用人单位的权利统统拨给劳动者,何况劳动者之间已经分层。有为数众多的职业经理人、城市白领、产业工人以及失业半失业状态的群体,让这些人在同一条线上接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会让底层的劳动者更加弱势。”因此,他们主张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应当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对抗尽可能通过法律规范使其走向妥协与合作,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分歧通过立法规范后走向双赢。另外,很多境外投资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过多的给劳动者更大的权力,会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他们会重新审视在中国的投资。 被冠以“劳方代表”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作为衡量劳工标准最主要的指标,中国工资收入分配占GDP的比例,2003年不到13%,同期美国的这一比例为48%。而且我国的这个13%是笼统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高管的工资和老板的工资都包含在内。劳动者工资低,劳动力成本低,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工标准低固然可以说是中国的比较优势,但同时也会成为制约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另外,正如大多数劳动者所担心的,立法总有理想主义的成分。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但现实令人遗憾,这些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怎样通过有效的方式从观念的层面过渡到实践中,协调好劳资之间的矛盾,确实需要更深入的去探究。 (刘谦 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