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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呼唤细则出台
2007-10-31 12:41:00 作者: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房贷新政调高“第二套房”贷款门槛已有半月多,市场关于“第二套房”如何界定仍然争议不断,银行实施细则久拖未出,多数持观望态度。
  上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也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细则,则表示将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四种解释版本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种情况灵活性相对较大,对购房者比较有利。
  除了这四种不同理解,关于“第二套房”,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如: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人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人,那么,其中的子女要另外购买首套自住房时,算不算新政所指的“第二套房”;虽有过贷款经历,但房主在贷款还清后将住房出售,然后再买入新的自住房,又算不算“第二套房”等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具体问题,也是管理层以及银行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的,否则新政效果会大打折扣。
  ●银行说法不一目前,对于“第二套房”给出说法的已有光大、建行、交行和兴业银行4家。
  建行: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光大银行:以“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房”,即只要借款人本人没有贷款记录,就不算第二套房。交通银行:该行将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结清贷款的购房者再贷款买房仍视为第一套房。
  兴业银行:以家庭(户)来认定“第二套房”,但目前该行细则尚未制定完毕。
  由于对“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不一,使得目前沪上各银行房贷业务也按多重标准进行。工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透露,工行方面仍按原政策办理房贷业务,也就是说门槛还未提高。
  ●新规理应细化界定标准不一,细则迟迟未出,造成市场猜测不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认为,管理层对“第二套房”贷款的新规,只是原则性要求,需要尽快细化,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管理层可能进一步明确“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给银行一个更明确的指引,但最后的实施细则,仍是由各银行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因此,不止是标准统一的问题,张泓铭还强调,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上也应基本统一,不能互相矛盾,以免让投机者有机可乘。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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